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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发改检处[2017]33号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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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丰发改检处[2017]33

     名    称:北京本笙珠宝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根据消费者举报,我委依法2017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2017年6月4日至11月21日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天猫网“本笙旗舰店”销售“本笙原创饰品 云月 925银镀金耳钉气质简约 送女友闺蜜礼物 特价”商品时,存在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举报人提供的材料显示:2017年6月4日,你单位在天猫网经营的“本笙旗舰店”销售的“本笙原创饰品 云月 925银镀金耳钉气质简约 送女友闺蜜礼物 特价”商品,页面标注价格 ¥64.00,该款商品在商品名称中写有“特价”字样,但无从比较。你单位对举报人提供的材料予以认可,并表示特价是与厂商指导价比较而言的,并提供了相关依据。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宣传网页截图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该价格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11月21日,我委对你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时,你单位销售的“本笙原创饰品 云月 925银镀金耳钉气质简约 送女友闺蜜礼物 特价”商品名称中已无“特价”字样,你单位已主动改正,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委于20171227日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公司开户银行缴纳罚款。

依据《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行政处罚缴款书》存在问题被银行拒绝受理,应当自被拒绝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持原《行政处罚缴款书》和银行开具的拒绝证明,向本机关申请换开《行政处罚缴款书》。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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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8日